114年度訴字第1227號
114年度訴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奇烽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
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誤寫內容,
揆諸上開說明,該誤寫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景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