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喜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潘述恩律師
本案被告喜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裁定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
辯論終結。茲因本案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就被告喜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有不宜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被告喜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
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就被告喜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吳佑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