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2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芯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謝佳穎律師
            曾莉晴律師
被      告  賴鴻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3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鴻政涉嫌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36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