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芯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佳穎律師
曾莉晴律師
被 告 賴鴻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36號業務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鴻政涉嫌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36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