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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鴻志
訴訟
代理人
蔡憲庭
被 告 曾嘉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
抗告
。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