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陳凱元未領有駕駛執照,於民國114年7月14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暫停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起駛,適同向左後方有告訴人吳香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肇事,告訴人因此受有雙側遠端橈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115年10月30日在本院成立調解,被告依約給付部分之和解金後,告訴人乃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11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91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刑事紀錄科115年11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45頁、第47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江宜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