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原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戴暉倫(原名:劉翰倫)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暉倫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
補正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
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上訴人即被告戴暉倫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狀雖載稱:對判決不服等語,惟並非屬具體理由。又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如逾期未
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