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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4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嘉君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5月14日)前為之,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案件罪質,及上開各罪之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參酌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附表:受刑人張嘉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⑴有期徒刑1年4月
⑵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4日
111年3月15日
110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05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90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9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113/05/23
113/05/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14
113/05/23
113/07/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40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3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33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院114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以新竹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489號執行(刑期:114.1.19至115.9.4)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⑴有期徒刑1年2月
⑵有期徒刑1年1月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8日
⑴112年7月12日
⑵112年9月5日 
⑶112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27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351號
114年度訴字第648號

判決日期
114/11/05
115/01/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351號
114年度訴字第6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2/03
115/03/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04號(刑期:115.9.5至116.3.4)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72號(刑期:116.3.5至11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