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8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95號
                   115年度聲字第8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卓淑華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鄭心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933、584、3186號、114年度偵字第20393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淑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卓淑華(下稱被告)因涉犯指揮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參與犯罪組織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惟否認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然有同案被告之指述及卷內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本院審酌本案尚有同案共犯宋孟樵未到案,考量被告與宋孟樵之關係及本案重要之工作手機並未扣案,又被告所述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與同案被告等人所述有所歧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之虞,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三、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7月29日訊問被告,並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表示意見,及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固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所涉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均已坦承認罪,然就所涉犯指揮犯罪組織之部分仍有所辯解,此部分與同案被告等人所述有所歧異,且本案關鍵證人宋孟樵尚未到案作證,考量被告與證人宋孟樵之關係匪淺,受證人宋孟樵之影響甚深,且被告自案發後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至本院移審訊問、準備程序時,就其所涉之案情及參與程度供述內容反覆不一,又本案工作手機經被告供稱:已遭證人宋孟樵收回等語,故亦未扣案,故綜合上情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是其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再者,被告在本案並非擔任單純之提領車手係較高階層之指揮車手現場取款、張貼水單等控盤角色,其犯罪角色並非一般車手可相比擬,經權衡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無從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四、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已承認犯罪,羈押期間至今已近半年之久,家中事物多仰賴父親處理,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其回去處理家事並賺錢賠償被害人等語。然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已如前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是為確保將來訴訟、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