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866號
115年度聲字第950號
被 告 簡科昇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02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科昇已認罪且深自反省,也與被害人
和解,請求准予交保,照顧老年父母等語。
二、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審易字第90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
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執助典字第1171號
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移
送執行,被告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入監執行
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執行指揮書影本、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是被告既已因
另案判決確定並
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
受刑人,其所為之
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