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即被 告 尤柏耀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382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聲請人即被告尤柏耀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
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
勾串共犯、湮滅
證據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聲請人自115年6月11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聲請人另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原訴字第230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15年8月7日起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予以羈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押票影本在卷
可憑,
嗣經本院以聲請人已因
另案羈押,本案對聲請人為羈押處分之原因已消滅為由,裁定聲請人自115年8月7日起
撤銷羈押。是自聲請人因另案羈押時起,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故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