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9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義霖




被      告  陳依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正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義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義霖因被告陳依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被告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5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拘提未獲等情,有114年度易字第1518號判決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新竹地檢署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影本3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2份、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5年執字第2341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法院在監在押記錄、法院前案紀錄表各2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