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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9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84號
                   115年度聲字第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雄



指定辯護人  姚智瀚律師
被      告  楊定墉




選任辯護人  葉鈞律師
被      告  張婕潁




指定辯護人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徐詩閔



選任辯護人  吳彥德律師
被      告  黃宏展



選任辯護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505、8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鄭文雄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楊定墉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張婕潁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四、徐詩閔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徐詩閔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駁回。
五、黃宏展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壹、延長羈押部分: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此法律所賦予法院的職權。     
二、查本案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徐詩閔及黃宏展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等共犯12次;被告徐詩閔共犯3次;被告黃宏展共犯5次,可預期其等將來訂應執行之刑度非輕,基於人性不甘受罰之情形,認其等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共犯12次;被告徐詩閔共犯3次;被告黃宏展共犯5次,是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徐詩閔及黃宏展等均有反覆實施之事實,而均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知其等均自115年5月18日起羈押3月,其中被告張婕潁則同時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核先敘明。
三、被告徐詩閔及其辯護人聲請意旨略如其刑事聲請具保狀上所載
四、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8月6日再次訊問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徐詩閔及黃宏展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其等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確屬重大,合先敘明。又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等參與劉邦郁所組成之販毒集團,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達12次;被告徐詩閔與劉邦郁共犯3次;被告黃宏展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5次,可預期其等將來訂應執行之刑度非輕,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自無從排除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徐詩閔及黃宏展日後於法院審判乃至執行階段有逃亡之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徐詩閔及黃宏展有逃亡之虞。又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其等係參與有相當之規模及組織之販毒集團共犯12次;被告徐詩閔共犯3次;被告黃宏展則犯5次,有反覆實施之事實,依此,應認本院前所據以羈押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徐詩閔及黃宏展之原因仍存在,為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人民個人身體、生命法益,應認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等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鄭文雄、楊定墉、張婕潁、徐詩閔及黃宏展自115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依全案訴訟進度及被告等所涉犯罪事實均辯論終結之情形認被告張婕潁無再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被告徐詩閔及其辯護人於115年8月6日本院延押調查庭時,當庭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本院認為被告徐詩閔應予延長羈押,已如前述,是上開聲請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