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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竑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嫻
            陳○方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
被      告  陳思羽
            陳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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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玉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06、A07等涉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A06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強制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上開被告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上開刑事案件A06、被告A07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部分雖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判決A06、A07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