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竑
兼
陳○方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陳思羽
陳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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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玉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A06、A07等涉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A06涉犯成年人
故意對兒童
強制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上開被告部分
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上開
刑事案件A06、被告A07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部分雖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判決A06、A07
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