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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度訴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緣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二萬元,而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一 月 十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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