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緣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二萬元,而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
傳喚、
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一 月 十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