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貳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
、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