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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文傑律師         林建鼎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 、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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