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三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千七百萬元及自
起
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應
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臺灣日報及英文報紙CHINA POST各
報頭版刊登侵權道歉啟事。(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乙○○係被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互億科技股份公司位於
新竹市○○路○○巷○號三樓工廠所生產之供電腦週邊設備使用之「五六K M
ODEM+一0BASE-ETHERNET」傳輸連接器,主要技術構成係原
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PCMCIA」傳輸連結器之新型專利權產品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連續製造以「五六K
MODEM+一0BASE-ETHERNET」為名傳輸連接器,並行銷於國
內外市場圖利,
迄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止,計產銷四千三百五十組,利得一千
三百五十萬元,
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為此,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八十
八條、第八十九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等規定,求為判決
如聲明第一、二項所示。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
明文。惟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
刑事案件被告乙○○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
第四八三號刑事判決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訴訟既經
諭知無罪之判
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
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 銘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 記 官 蕭 宛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