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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易字第 1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七 號),本院認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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