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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聲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七0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受處分人萬濱企業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 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竹監稽違車字第五0–E000000 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交通法庭認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 辦法第十八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裁決書上所載之受處分人係萬濱企業有限公司,有前開案由欄所列之 裁決書一紙在卷可參,異議人乙○○既非受處分人,揆之前開規定,異議人乙○ ○自不得聲明異議,其竟提起聲明異議,是其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百 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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