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丁○○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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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永春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