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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丁○○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證大冷凍冷氣設備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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