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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附民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八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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