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元,及自
起訴狀
繕
本送達之
翌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丶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
一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