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侵占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貳萬元後,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
傳喚、
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