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七號)
,本院認應
適用
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
有期徒刑參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新竹市○區○○街○○○號前
,見停放在該處而為梁勝堯所有之車牌000-000號機車車頭有些破損,認
為可將該車引擎拆解研究,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徒手將該車牽回,而竊為
己有,得手後遂將之拆解,
嗣於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因甲○○對
其父母施暴而涉有家庭暴力事件,經警到甲○○位於新竹市○○路○○○號七樓
住處處理時,於該住處陽台,發現有業經甲○○將該機車拆解後之引擎、車牌而
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由
一、
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前述時地以徒手牽回而竊取該機車之事實,已經於警局
訊
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梁勝堯指訴之失竊情節
相符,此外,並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刑事案件報告書各一份在卷
可證
明,足認被告上述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足以認定,應予
依
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
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
乃欲將該機車
牽回拆解研究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雖受有高等教育之
智識程度但有中度精
神病(有身心障礙手冊一紙附卷可查)之身體狀況致其情緒不穩、已有竊盜前科
,素行不良,及其僅因自己之興趣即將上開機車竊取,雖與一般竊車者用於自己
騎用有所不同,但侵犯被害人財產
法益之安全則屬同一,及尚能就造成被害人因
機車被拆解後所受之一萬元損害加以賠償,有
和解書一紙在卷可查、及犯罪後亦
能坦白承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