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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13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八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公然侮辱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因不滿丙○○、乙○○、甲○○對於新竹縣新埔鎮巨埔野溪整治工程所提 意見,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巨埔里四鄰三號 前,公眾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對丙○○、乙○○、甲○○三人以客語辱罵「你 給我幹屁股」、「幹你娘」、「幹你祖宗」等語,公然侮辱丙○○、乙○○、甲 ○○。 二、案經丙○○、乙○○、甲○○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經查被告丁○○對於右開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丙○○、乙○○、甲 ○○三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告訴人提出之工程協調會談錄音譯文、存 証信函回証影本等件在卷可資佐証,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証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又被告漫罵上開話語之對象為告訴人丙○○等三人,而所漫罵之「幹你祖宗」等 語係屬一般罵人常用之粗話,並未指明告訴人丙○○等三人之祖先姓名,其主觀 上應無侮辱告訴人丙○○等三人已亡故祖先之故意,且客觀上亦與侮辱告訴人丙 ○○等三人已亡故之祖先並不該當,公訴人認為被告侮辱告訴人丙○○等三人之 祖先等等,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一第一項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永 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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