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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13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三八號),業經辯 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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