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0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三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二份附卷
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
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