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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14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0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三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附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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