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竹交簡字第 4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度調偵字第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⑴被告甲○○有傷害前科(不構成累犯),⑵被告於本院 訊問中自白駕車超速,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