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竹簡字第 6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四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除「被告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執行完畢,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