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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竹簡字第 6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八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臺 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竟 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底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止,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一萬五千 元之代價,聘僱他人依法申請而逃匿之許可已失效之印尼籍女工UTA LES TARI一人,在新竹市○○路○○○巷○弄○號其所經營之宏偉塑膠企業社內 為其從事塑膠加工、包裝等工作,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晚上八時許,為警 在上址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之陳述。 (二)證人即印尼籍女工UTA LESTARI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外僑入出境資料檔查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九十 職外字第六00三三號函UTA LESTARI之聘僱許可資料各一紙附 卷可稽。 三、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查 前開外勞UTA LESTARI一人自原合法聘僱之雇主處逃逸,其原聘僱許 可已自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遭撤銷等情,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 十年一月十七日九十職外字第六00三三號函暨UTA─LESTARI之聘僱 許可資料各一紙在卷可參,是被告甲○○未經許可聘僱該女工之行為,係犯同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一人,聲請人認被告前開犯行係違反 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之外國人,容有誤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以上者,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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