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害居
五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
累犯,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
日
假釋出監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
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