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0六號,
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
偵緝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一點三公克,被告上開施用毒品
犯行,經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
年七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二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
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