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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九六號,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 偵緝字第二五四、偵字第七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公克。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四號、偵字第七五七一號為起訴處分確定 (該處分書漏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惟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 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零點一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七年度白保管字第九一號,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五七一號偵卷第十九 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二 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上開偵卷第四十二 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七年度安 保管字第三七0號,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九號偵卷第二十四頁),分別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 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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