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九六號,
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
偵緝字第二五四、偵字第七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肆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公克。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四號、偵字第七五七一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處分書漏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犯行)。惟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
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
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零點一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七年度白保管字第九一號,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五七一號偵卷第十九
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二
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
通知書,見上開偵卷第四十二
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七年度安
保管字第三七0號,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九號偵卷第二十四頁),分別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
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