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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1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一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戒毒偵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二點一公克。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送強制戒治期滿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 戒毒偵字第五四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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