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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2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八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戒毒偵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得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聲請書誤載為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新竹市○○路○段○○○巷○○號四樓,查獲被告甲○ ○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三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 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 年十一月十三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 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四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三公克(扣押物品清單:八十八年度白 保管字第四五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五號偵卷第二十四頁),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 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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