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八九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戒毒偵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得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聲請書誤載為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新竹市○○路○段○○○巷○○號四樓,查獲被告甲○
○施用毒品
犯行,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三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
本院裁定送
強制戒治,
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
期間交付
保護管束,於八十九
年十一月十三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
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四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三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八十八年度白
保管字第四五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五號偵卷第二十四頁),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
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