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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2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七一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戒毒偵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零公克(包裝重零點伍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下午一 時二十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街○○巷○號,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七公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六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行為,業經送強制戒治期滿,而經 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三號為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七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七十號,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二號偵查卷第十四 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二0公克、包裝重0點五 六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上開偵查卷第五 二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 管字第五五八號,見上開偵查卷第十五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 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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