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七一號,
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戒毒偵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零公克(包裝重零點伍陸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下午一
時二十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街○○巷○號,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七公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六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行為,業經送
強制戒治期滿,而經
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三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
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七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七十號,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二號偵查卷第十四
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二0公克、包裝重0點五
六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
通知書,見上開偵查卷第五
二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
管字第五五八號,見上開偵查卷第十五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
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