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丁○○
乙○○
丙○○
己○○
庚○○
辛○○
戊○○
被 告 癸○○
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宏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