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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附民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О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許勝棋   被   告 乙○○ 右被告乙○○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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