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度易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二月(並
諭
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九
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二刑事判決
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