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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度易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九 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二刑事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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