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四、二四六八
號),本院經
訊問後,改以
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
公然侮辱人,處
拘役捌拾捌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乙○○與甲○○、丙○○三人,均係位於新竹市柑林溝二一三巷九五弄一號至
七四號「早安師院社區」之住戶,甲○○是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丙○○
則是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乙○○因不滿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曾於一年多前在社區內遭不明人士噴漆破壞,經向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應
後,因遲未能逮到行為人,遂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概括
故意,連續
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四分許,先至該社區七一號、甲○○之
住處前,將該處附連圍牆之小鐵門撞開後在門外叫囂,待甲○○與其妻徐素霞見
狀出來後,乙○○遂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以右手指著甲○○,公然
對甲○○以台語侮辱稱:「幹妳娘老雞巴、幹妳娘老雞巴、幹妳娘老雞巴」共三
次,使甲○○之名譽受損;乙○○
復於同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左右,至位於該社
區六十號、丙○○之住處前,先用手重擊該處一樓之八角窗戶,並叫丙○○有種
就出來欲找丙○○理論,因丙○○並不在家,而丙○○的太太謝月娥及女兒曾子
軒雖在屋內但因害怕不敢出來,乙○○遂承前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至該處大門
前,在住戶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復邊敲門邊公然對丙○○以台語侮辱
稱:「幹妳娘老雞巴」三次,使丙○○之名譽受損。
二、案經甲○○、丙○○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曾於前揭時、地至
告訴人甲○○、丙○○二人之住處欲找
告訴人甲○○、丙○○二人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而公然侮辱人之
犯
行,辯稱:我沒有罵人,我的手指頭指著甲○○,是要叫甲○○過來看我的車,
至於我後來到丙○○家,但因曾家無人回應,我隨口說出我的口頭禪「幹妳娘老
雞巴」,我並沒有罵人的意思,而且當天下雨,大家都在屋內,我就算有罵人,
應該沒有人聽得到,否則應該會有人出來云云。
二、
(一)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七七
九號解釋
參照),故只要在事實上有此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已
達到公然之程度。次按,「侮辱」係以使人難
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
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
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二)經查,右揭事實
業據告訴人甲○○、丙○○二人於偵訊時及本院調查、審理時
指訴明確,核與
證人即:⑴告訴人甲○○之妻徐素霞證稱:乙○○當天來到我
家門前院字,他叫我叫我先生下來,我先生下來後,他對著我們罵三字經等語
(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八號
偵查卷第七頁,九十年五月七日訊問筆錄);
⑵告訴人丙○○之女兒曾子軒證稱:我有聽到被告在外面大聲喊叫及講三字經
,約十到十五分鐘之久,在叫罵中,還有接到甲○○的太太徐素霞的電話,她
口氣很緊張地要找我父親,說四十五號的乙○○在罵她先生,要請我父親過去
幫忙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十五頁反面、第十六頁,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
筆錄);⑶證人即告訴人丙○○之妻謝月娥於偵訊時證稱:我當時與三個小孩
在家中客廳,突然聽到外面有重擊窗戶的聲音,我先去關門及關燈,後來乙○
○又來敲我家的門,邊走邊罵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四號偵查卷第九
頁反面,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⑷證人即該社區住戶林翠瑩於偵訊
時證稱:我住在丙○○隔壁二間,當天聽到外面很吵,在敲窗戶及罵三字經,
已吵有五、六分鐘後,我打開門看,是乙○○,當時他的手還在敲門等語(見
同上偵查卷第九頁,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相符。是以,被告當天應
確實有在「早安師院社區」內分別對告訴人甲○○、丙○○二人口出三字經髒
話之事實,且被告所言之三字經髒話確已達該社區內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
見共聞之狀況,縱使社區內之住戶聽到後未立即出來觀看,並不表示並未聽到
,被告此部分之辯解,洵無足取。
(三)復查,由該社區監視錄影帶所翻拍之社區內連續監視照片觀之,被告確實曾於
當時下午近三時許時,出現在告訴人甲○○、丙○○二人之住處前,被告的右
手手指(因距離太遠,分不清是那一隻手指)並曾於錄影帶所顯示之該日下午
二時五十七分零九秒時,當面指著告訴人甲○○辱罵,被告並隨即在同分三十
五秒起,出見在告訴人丙○○的住處前並伸手拍打告訴人丙○○住處的一樓八
角窗戶,有上開照片二十幀及監視錄影帶一捲分別附於上開二宗偵查卷內
可憑
,並有當日證人即告訴人甲○○之妻徐素霞於住處內使用室內電話之通聯記錄
一份附於上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八號偵查卷第十九頁
可稽,依上開通聯記
錄所示,證人徐素霞在同日下午二時五十四分十八秒起至五十六分三十秒短短
二分鐘內,即連撥四通電話予同住在該社區之丙○○、衡永發、陳奇銓、許文
良等人求援,雖僅有證人曾子軒接聽電話,但已足認被告之行為在當時已對告
訴人甲○○及旁觀之證人徐素霞等造成不小的震撼,否則證人徐素霞何須急於
向外撥打電話,益證上開告訴人二人及證人徐素霞、曾子軒、謝月娥及林翠瑩
等人所言均非虛構。
(四)再查,當時若被告果真是要請告訴人甲○○上前一同查看其所有之自小貨車狀
況,當係向告訴人甲○○揮手,
而非如照片上所示係以手指指著告訴人甲○○
,於此,更見被告所辯之不可採信;況,依被告自己所提出之三張上開車號0
000000號小貨車之車身及擋風玻璃被不詳人士噴漆之照片以觀(均附於
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卷內),照片上的日期是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已據被告供承在卷,可認被告的小貨車被人噴漆的時間距離本件其前往找告
訴人二人之事發日已一年有餘,告訴人二人均為該社區的管理委員,對於上情
亦均了解,被告當時當無急需告訴人甲○○前來查看之必要,且被告亦
自承因
其上開小貨車所停放的位置並非停車位,管理委員亦曾告知希望其不要再停放
該處,但因其自認並未防礙他人而未將貨車移開,衡情,被告當係未聽從管理
委員會之規勸後,被不詳人士噴漆,又因管理委員會一直未能查出噴漆者而對
身為管理委員之告訴人二人有所不滿。然告訴人甲○○、丙○○二人,分別係
「早安師院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委員,於工作上,亦分別係私立淡
江大學與國立關西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教授(有聘書影本二份附於本院九十年度
附民字第九六號請求賠償損害卷內
可參),其等在該社區內及工作上,均享有
一定受尊重之人格及地位,被告在全體住戶均可以共見共聞之社區開放空間內
,對告訴人甲○○、丙○○二人分別大聲告以「幹妳娘老雞巴」多次,而「幹
妳娘老雞巴」這句話在現今社會上之多數見解均認為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
語,其意義已表示不屑、輕蔑,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縱使如被告所辯上開「幹妳娘老雞巴」是其口頭禪,惟
被告在公開場合對人說出多次,足認已達公然侮辱人之程度。
綜上所述,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人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
三、再按,憲法第十一條固然賦予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但言論自由並非毫
無設限,否則其對人民之保障形同虛設,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
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雷同,所犯係
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公然侮辱罪,並依法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因自己長期
違規停車被他人於小貨車上噴漆後,竟遷怒於同為住戶、無給職替大家服務之管
理委員,造成告訴人二人人格與地位之傷害,於犯罪後復無誠心與告訴人二人
和
解,僅委請立法委員代為寫信致意,惟其內容令告訴人二人更感難堪(見本院九
十年九月十三日審理筆錄及其後所附信件影本三紙),顯然不知悔改等一切情狀
,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