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
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罰金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過失傷害人,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