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九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范煥乾於犯罪未發覺前
自首並接受裁判
。」及証據部分應補充「証人即到場處理之警員蕭建邦之証詞」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一項、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如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