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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至該路段大同里五鄰三十七之五號... .因閃避不及而撞及陳范金妹....。」應更正為「至該路段四鄰三十七之五 號....因閃避不當而撞及陳范金妹....。」及証據部應補充「台灣省竹 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一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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