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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北簡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及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 上,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正為「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未 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以月薪新台幣二萬元( 聲請書誤載為二萬五千元),僱用未經許可之印尼國人LIU LINDA一人,及原均 由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來台工作後逃逸,而先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 日、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已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外勞STEVEN TJOE、KENNY LESMANA 二人,在新竹縣新埔鎮文山里一鄰土地公埔一之一號旁之工寮工作,於九十年 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該三名外國人。」外,餘與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後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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