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及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
上,科
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正為「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未
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以月薪新台幣二萬元(
聲請書誤載為二萬五千元),僱用未經許可之印尼國人LIU LINDA一人,及原均
由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來台工作後逃逸,而先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
日、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已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外勞STEVEN TJOE、KENNY LESMANA
二人,在新竹縣新埔鎮文山里一鄰土地公埔一之一號旁之工寮工作,
嗣於九十年
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該三名外國人。」外,餘與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後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