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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北簡字第 1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遺失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有關「,在新竹縣湖口鄉南勢村『八中八 KTV』店內,拾獲王潔貞所有供其女莊美男使用於同年七月間在新竹縣竹北市 不詳地點遺失之摩托羅拉LF二○○○型(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一支」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因見王潔貞所有供其女莊美男 使用摩托羅拉LF二○○○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一支,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竊取後棄置在新竹縣湖口鄉南勢村『八中八KT V』店內,為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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