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處
罰金肆仟元,
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事實欄有關「,在新竹縣湖口鄉南勢村『八中八
KTV』店內,拾獲王潔貞所有供其女莊美男使用於同年七月間在新竹縣竹北市
不詳地點遺失之摩托羅拉LF二○○○型(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一支」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因見王潔貞所有供其女莊美男
使用摩托羅拉LF二○○○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一支,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竊取後棄置在新竹縣湖口鄉南勢村『八中八KT
V』店內,為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