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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北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 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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