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
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