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交簡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一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罰金貳萬壹仟元,
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
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同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鄉○○
村○○○○路段....。」應更正為「同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許,....駕
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鄉○○村○鄰○○路
段....。」及証據部分關於「被告林駿億於警訊及偵訊中之
自白」應更正為
「被告林駿億於警訊及
偵查中坦承酒後駕車肇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