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聲請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九日東警刑秩字第二
一七八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臺幣(下同)叁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
書、執行
通知書及
送達證書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三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
算一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
右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