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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竹東秩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三號   聲請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以 東警刑秩第二一八一號處分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罰鍰新 臺幣(下同)三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 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三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 算一日,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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