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竹東秩易字第三號
聲請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以
東警刑秩第二一八一號處分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分罰鍰新
臺幣(下同)三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
通知書、
送
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三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
算一日,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