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金懋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張月鳳
右列被告因違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四0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金懋營造有限公司均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
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甲○○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金懋營造有限公司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從事模板工作之進威有限公司脫逃...
.留用梁銳庭....。」應更正為「從事模板工作之進威有限公司擅自離職.
...聘僱梁銳庭....。」及証據部分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應補充
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0000000號函
及九十年九月五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0二二四一三六號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甲○○每日給付薪資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予梁銳庭,
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中敘明,被告之
犯行應屬聘僱,聲請人誤載為留用,應予更正,併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第十三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