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 任 劉純增
律師
辯 護 人
右列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